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均为依法公开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my.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三)目录编排体系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绵阳政务网和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8162229612联系确认。 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8162229612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二)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园艺山集中行政办公区6号楼438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229612

传真:08162222850

通信地址:绵阳市园艺山集中行政办公区6号楼438室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zjw@my.gov.cn

(三)答复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四、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