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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5-25
文号: 绵退役军人发[2023]52号 关键词: 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考评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考评 细则》的通知

2023-05-25 09:28文章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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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烈保中心:

《绵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考评细则》已经局党组2023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请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市级、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25日

 

绵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考评细则

 

规范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褒扬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建设时间、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等。

(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四)近三年内受到各类表彰表扬和评比情况。

(五)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评定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量化表》进行自评,对认为符合条件、自评85分以上的,向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公布;

(五)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将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定标准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之一,并达到以下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的可以评定为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二)有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且配备有相应人员,日常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烈士纪念设施布局合理、庄严肃穆、环境优美,具备组织祭扫纪念活动基本条件;

(四)原则上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市、区)级烈士纪念设施1年以上。

五、监督管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建设、维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和级文明城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总体规划,重视烈士纪念设施的基础建设,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对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管理,贯彻烈士陵园、文化公园、精神家园“三园合一”理念,实现亮化、绿化、美化、净化标准,使级烈士纪念设施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对组织机构完善、设施功能完备、活动组织有序、服务管理规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对重视程度不够、保护管理不到位、服务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后整改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

 

附件: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量化表

 

附件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量化表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一、项目规划建设(26分)

1.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

3分

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按照“三园四化”理念和标准,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

 

 

2.烈士纪念场所内规划布局功能设置合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完善。

4分

1.烈士纪念广场、英名墙、纪念碑、烈士墓区等纪念设施要素齐全,规划布局、区域设置合理协调。(2分)

2.道路硬化并路线通畅,服务用房和各类配套设施齐备。(2分)

 

 

3.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合理,纪念、教育、安葬功能齐全,满足日常祭奠缅怀活动和举行大型纪念活动需要。

 

 

15分

1. 烈士纪念馆(陈列室)展陈大纲主题鲜明、史实准确、内容翔实,展陈面积能够满足承载烈士事迹和精神展示需要,适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6分)2.纪念广场能较好地满足不少于300人以上集体纪念烈士活动需要。(3分)

3.烈士纪念碑、英名墙等设施外观完整、干净整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英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3分)4.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满足和平时期20年内新增烈士需求,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可见。(3分)

 

 

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绿化整齐有序、保护标志明确清晰。

4分

1.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情况。(2分)

2.烈士纪念场所内绿化整齐有序,与纪念设施相协调。(2分)

 

 

二、组织建设管理(26分)

1.组织保障机构健全,保障有力,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专职讲解员,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

8分

1.设立或明确保护管理机构。(2分)

2.烈士纪念设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缮维护工作落实到位。(2分)

3.配备与纪念设施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讲解员。(2分)

4.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2分)

 

 

2.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到位,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4分

1.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有专人负责。(2分)

2.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2分)

 

 

 

3.制定安全保卫、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设施档案室,安全管理纸质、实物等档案。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

3分

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有力,岗位人员熟知安全职责,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方法程序,定期开展演练、安全检查等。

 

 

4.园内没有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没有为烈士以外的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分

1.园内没有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2分)

2.没有为烈士以外的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2分)

 

 

 

5.按照文物保护标准进行文物保护。

4分

1.按照文物保护标准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相关防护措施。(2分)2.设立库房、分级建档造册、妥善保管可移动文物。(2分)

 

 

6.服务质效提升。

3分

保护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勇于创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服务保障能力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合理意见。

 

 

三、安葬祭扫服务

32分)

1.建立健全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

3分

有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和服务礼仪规范。

 

 

2.纪念馆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符合要求。

4分

1.纪念馆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经相关部门研究审查,内容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体现新时代内容和新史料、新成果。(2分)2.讲解员政治素质强,熟悉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英烈事迹和相关背景知识,普通话标准规范,语言行为文明、着装大方得体,能为缅怀纪念人员提供引导、讲解等优质服务。(2分)

 

 

2.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举行公祭烈士活动。

6分

1.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进行祭扫和瞻仰活动,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3分)2.活动组织有序、保障有力、宣传到位。(3分)

 

 

 

3.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

6分

1.免费开放,且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2分)

2.常态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宣传教育活动。(2分)

3.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2分)

 

 

4.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志愿服务,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4分

1.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得1分、10批次以上(含10批次)的得2分。

2.建立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2分)

 

 

5.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3分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烈士遗属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确保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6.开展烈属服务工作。

6分

1.为烈士家属提供祭扫、组织接待优质服务以及必要便利条件。(2分)2.积极开展代亲祭扫、网络祭扫、为烈士寻亲等服务。(2分)3.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与安葬烈士的亲属定期联系。(2分)

 

 

四、教育作用发挥(16分)

1.加强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编撰,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的精神内涵。

6分

1.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收集整理和烈士亲属信息采集。(3分)2.形成英烈事迹研究成果。(3分)

 

 

 

2.经常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有计划的深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习、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

4分

1.印制以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宣传资料,免费向社会发放。(2分)

2.每年按计划组织流动小分队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每开展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定期更新“中华英烈网”“四川英烈纪念堂”展示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6分

1.及时更新“中华英烈网”“四川英烈纪念堂”展示内容。(2分)

2.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宣传展示工作,设立公众号、短视频号等,丰富宣传展示形式。(2分)

3.积极开展和推广网络祭扫,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2分)

 

 

五、加分项(10分)

1.列入国家、省、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列入国家、省、市级红色旅游目的地。列入国家、省、市级国防教育基地。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分

1.列入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目的地、国防教育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加5分。

2.列入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目的地、国防教育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加3分。

3.列入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目的地、国防教育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加2分。

 

 

2.积极创新管理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激励和教育功能。

5分

1. 各级领导关心重视烈士纪念保护工作,批示、协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在建设、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实地调研、指导的,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媒体发表重大史料和研究文章,被市级及以上主管单位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做经验推广交流、召开现场会做经验交流的,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一票否决项

1.近三年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案件的;2.烈士纪念设施被污损、破坏或者烈士被亵渎、玷污,引发严重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未整改完成的;3.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力,当年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4.未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或未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改陈布展的;5.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总得分

 

 

说明:本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量化表前4项为基本分,分值100分,第4项为加分项,分值10分。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相应分值,未达到评分标准的不得分。得分达到85分以上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分数高的优先评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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