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530/202211-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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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4 |
文号: | 绵侨办发[2022]1号 | 关键词: | 绵阳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细则 |
绵阳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细则
绵阳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及四川省侨务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川侨发〔202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适用本细则。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办〔2009〕5号)执行。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的受理、审批。
(一)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的,由拟定居地的区(市、县)侨务部门受理申请;
(二)由绵阳市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在绵阳市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生活保障包括以下内容之一:一是被所在城市(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二是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三是在城市(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四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及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是有子女或亲属赡养。
合法固定住所:指实际居住,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的住所,包括以下内容之一: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按揭购房、经济适用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第五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绵阳市公安机关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交申请;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由亲属、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亲属、监护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绵阳市,应当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申请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提交申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一份;
(五)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六)申请人原户籍在本区(市、县)以外,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
(七)提交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财产和居住证明;
(八)拟定居在农村的,需提交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相关材料;
(九)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区(市、县)侨务部门按要求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一)区(市、县)侨务部门,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有疑问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回访,并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查证;
(二)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包括:申请人的户籍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等(公安机关按其内部流程办理);
(三)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函调时间不计算在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四)区(市、县)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绵阳市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绵阳市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应当在收到绵阳市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函调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绵阳市侨务办公室。
第九条 绵阳市侨务办公室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于2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7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绵阳市侨务办公室收到我驻外国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寄送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发送拟定居地的区(市、县)侨务部门,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绵阳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好《华侨回国定居证》后,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区(市、县)侨务部门,由区(市、县)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定居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绵阳市侨务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由绵阳市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权的公民向侨务部门申请回国定居,侨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华侨特殊群体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绵阳市侨务办公室于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审批情况报告省侨办,并通报市公安局。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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