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不是固定的。
1.业主大会成立前
由物业服务人代管,公共收益及其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共收益的30%。未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业主大会成立后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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