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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项目与人防审批项目对账的规定(绵人防办〔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来源: 人防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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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项目与人防审批项目

对账的规定

 

各县(市、区、园区)人防主管部门,科学城人防办: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3〕18号)的相关规定,在对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全省人防行业突出问题治理工作要求,为防止建设项目未经人防审核办理相关建设审批许可,制定定期对账制度。

第一条 绵阳市城区(含各园区)及各县(市、区),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二条 绵阳市本级,市规划部门和各区(园区)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汇总,与市人防办进行核对,核查项目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情况。

第三条 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汇总与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核对,核查项目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情况。各县(市、区)人防办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未经人防审核项目情况汇总报市人防办。

第四条 市人防办于每年2月底前,将未经人防审核的项目反馈各区(园区),各区(园区)按反馈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市人防办补全人防审批手续,办理人防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第五条 未经人防审核办理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且未及时整改的,以违法违规线索报市纪检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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