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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内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项的告知函

发布日期: 2025-08-15 来源: 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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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内安装和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项的告知函

充电设施使用人,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供电公司、充电设施施工企业:

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行为,保障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设施设备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安装充电设施事项性质

根据省、市行政权力清单,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不属人防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不对安装充电设施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使用人在征得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以下简称“维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安装充电设施维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使用人办理申请手续、设施安装等工作

二、明确安装和使用充电设施事项要求

(一)用电要求。安装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载能力。人防工程工程设计阶段未预留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使用人可从人防工程外部接入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已集中设计充电设施车位的,安装申请人可从已预留充电设施箱表内接入,所有充电设施严禁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当充电设施安装数量超过设计预留数量时,新增安装使用人可从外部接入电源。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充电设施安装应按照《绵阳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绵市发改〔2022〕958号)执行。充电设施安装应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线缆、桥架应规范架设。

(二)防护要求。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缆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从人防工程预埋套管接入,不得破坏人防主体结构、人防设施设备,严禁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打洞,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防护效能。安装过程中如出现防护方面的技术问题,维管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靠前服务采取现场勘察+技术论证+方案优化”方式,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三)施工要求。优先采用立式或挂式可粘贴固定充电桩,固定充电设施安装不得在人防墙体、顶板或兼具顶板功能的底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只具备底板功能)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锚固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方式,钻孔直径不大于12mm,钻孔深度不超过100mm,多余孔应采用结构胶填充密实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

(四)布局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不得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其他要求。维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监督充电设施使用人和充电设施施工企业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装管理台账,对位置、数量、使用人信息进行详细统计并动态更新,同时将申报安装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包括: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进入人防工程节点照片资料(远中近三张以上);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需在图中标识走向)充电桩安装完成后整个车位照片;停止租赁使用人防车位后的充电设施处置承诺。若维管单位发生变更,资料要一并移交。在日常使用中,维管单位要加强巡检巡查,协助并监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履行安全责任使用人应熟知安装方案,安装和使用期间应当自觉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应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行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使用的充电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三、明确安装和使用充电设施的法律责任

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告知函中所指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812

    (联系人:郭大玮;联系电话:0816-633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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