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8-11 09:05 文章来源: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整合并编订纂修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法典正式施行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废止。为维护法治统一,需对不符合、不衔接法典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函〔2026〕76号)。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绵府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告》)首段中列明的文件制定依据,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四条中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时,原《通告》自2024年1月28日施行后成效良好,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将《通告》第五条中的有效期由5年调整为8年。

四、施行时间

本修改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相关附件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