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2026-05-20 11:57 文章来源: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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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我市出台了《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于2021年2月施行,有效期5年。为适应航空安全保障新形势与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五)《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六)《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

(八)《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

(九)《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

(十)《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

(十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九条,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形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机构及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内责任主体,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巡查工作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一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依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划定,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二是明确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害飞行安全的活动,包括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等。三是明确无人机飞行活动须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审批、临时施工机械不得超出限制面、空飘物防治及宣传教育等要求。

(四)第四章《净空建设项目审核》,明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按程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净空审核;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巡查等。

(五)第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范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表述,明确禁止从事的影响电磁环境行为(如修建高大植物、改变地形地貌等),明确市经信局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保护区域。

(六)第六章《巡视检查及处置》,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牵头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净空巡视检查;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无人机、气球等升空物体“黑飞”行为的报告与查处流程;明确发现超高障碍物后的通报、停工、拆降、复测及调查程序。

(七)第七章、第八章,完善政策支持,补充相关名词解释。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根据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最新规定和绵阳实际,新增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市委军民融合办等职责,细化净空保护区域,增设净空建设项目审核专章,补充净空联合巡查、无人机审批、航空障碍灯失效处置等流程,使职责更清晰、管理更规范。

四、施行时间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自2026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上位法或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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