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6号公告,明确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继续执行,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政策具体执行标准。2025年4月,省政府发布川府规〔2025〕2号确定了四川省具体执行标准,并明确此前与四川省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市(州),可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原标准。根据以上要求和关于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的政策取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5年12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明确绵阳市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即: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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