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8410557/2026-0167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8-07
发布日期: 2026-08-10 文  号: 绵府规〔202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 键 词: 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2026-08-10 16:18 文章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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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维护法治统一,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八届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绵府规〔2023〕9号)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首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二、将第四条中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五条中的“本通告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通告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四、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绵府规〔2023〕9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见附件)。

附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附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1.主城区:绵广高速公路(磨家枢纽至东林枢纽)、绵遂高速公路(东林枢纽至永明枢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永明枢纽至磨家枢纽)围合的区域;2.其余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见附图)。

二、调整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用区进行实时监控。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特此通告。

附件1-1: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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