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8410557/2026-0045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 文 号: | 绵办规〔2026〕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 键 词: |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八届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辖区范围内的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章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行为开展巡防巡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飞行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机场管理机构即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主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机场净空联合巡查工作;发现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况立即制止,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等更新报备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飞行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即民航绵阳空中交通管理站,会同市经信局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对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协助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净空事件和无线电干扰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排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市委军民融合办: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低空空域飞行秩序和安全;协调国、省、市各级无人机管理平台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信息对接。
市经信局:负责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区域内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临时台站审批管理;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干扰排查和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行为的查处;了解和掌握全市范围内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管理;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市教体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协调机场周边学校加强校区空射光源的管理;监督信鸽协会会员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放飞信鸽。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机场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市民政局:督促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无人机等协会,依法依规执行净空保护区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配合市教体局监督信鸽协会会员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放飞信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净空参考高度及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按程序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根据净空审核意见进行规划审批;对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依法查处违规用地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协助经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住建委: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相对高度超过45米建筑按规定安装使用航空障碍灯;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属地开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违法建筑的拆除或拆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养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市文广旅局:督促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文旅活动相关主体,按规定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净空审核手续。
市应急局: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相关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营利性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聚焦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生产销售领域,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依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划定,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绵阳南郊机场为军民训三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在机场及其场外专用设施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援、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其责任部门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三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四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内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负责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作业前应提前告知机场管理机构,并接受机场管理机构净空巡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施工具体使用的机械类型及高度,评估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是否存在影响。
第十五条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设置及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纳入验收范围。
第十七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防止空飘物影响飞行安全。
第四章 净空建设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净空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实施审批,并征求西部战区空军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应监督项目业主按照净空管理要求,按程序取得净空审核意见后方可开展建设,并按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建设、运行。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机场净空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四)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五)按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局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50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种植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植物;
(十)开展影响机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行使下列审批权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和西部战区空军相关部门的意见: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基站)等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其他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第二十七条 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六章 巡视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行业要求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常态化巡视检查,由机场管理机构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确保任何可能影响机场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二十九条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后,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12小时内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立即依法责令在建项目停工。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清除)的,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业主)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机场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分析调查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和西部战区空军相关部门。
(四)拆降工作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西部战区空军相关部门。
(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承担。
第三十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原有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由机场管理机构统计失效情况,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告知产权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监督产权单位按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前往制止,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及时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是指无法按照适用的民航法规、标准和设计要求,持续、可靠地为飞行员提供清晰、无歧义且符合预期的视觉警示信号,以标示障碍物的存在、轮廓、高度和位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的失效标准可参照具体技术参数(亮度、颜色、频率、标志样式、覆盖范围等)的合规性执行,当技术参数无法为飞行员提供视觉警示作用时,表示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公网安备510782021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