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27 10:28文章来源: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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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绵府办发〔20237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绵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日        


绵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利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属金融机构,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

前款所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依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局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建立并公布直接管理市属金融机构名录和委托管理市属金融机构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对市属国有平台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市属国有实体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属国有实体企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对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与市国资委商议后纳入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名录。

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和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对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党组对直接管理的其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受托人对受托管理的其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市属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党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党委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二)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

(三)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

(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五)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六)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对直接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八)按规定对直接管理金融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管理。严格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选派董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

(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年度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且由市属国有平台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市属国有平台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二)向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提出选派股东代表、董事推荐人选的,应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公司治理机制履行选派、提名等法定程序。

(三)对于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治理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其中对于转让、增持、质押等涉及金融机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体股东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受托人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重大事项要及时会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市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受托人应按照产权关系和管理权限组织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具体开展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属金融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受托人报送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表),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法决定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金融机构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市财政局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重点子公司由母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执行统一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具体范围和利润上缴比例,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国有金融资本收益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对所监管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指导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属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金融运行分析报告,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应重点报告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等情况;融资担保类金融机构重点报告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等情况;基金管理类金融机构重点报告基金募集、新增实缴金额、已投项目进展、项目退出、项目诉讼等情况,对重大风险隐患、发生的重大紧急金融风险事件,金融机构应第一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加强对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督导金融机构落实报告制度,并负责其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社会公众监督等力量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金融机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机构决定或者由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组、上市,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增减注册资本;(二)章程制定和修改,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制定;(三)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四)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出资人机构负责建立所监管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清单。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落实出资人意图。涉及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和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组、撤并、上市等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具体制度及实施办法报出资人机构审核或备案。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规定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照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纳入任职资格准入管理的,事前应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并强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规定以及依照授权,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职权,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国有股权董事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规范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标准,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监管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园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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