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绵阳市涪城区涪翁堰管理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38128号)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3〕27号
涪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收回绵阳市涪城区涪翁堰管理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38128号)的请示》(绵涪府〔202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依法收回绵阳市涪城区涪翁堰管理所位于长虹大道南段83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38128号),使用权面积为504161.99平方米(756.24亩,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土地用途为水利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宗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二、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按照25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偿,收回土地补偿资金列入供地成本。
三、由涪城区水利发展中心负责依法按程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注销等事宜。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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