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高新区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X2022—136号、GX2022—137号、GX2022—139号)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2〕201号
高新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拍卖出让高新区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X2022—136号、GX2022—137号、GX2022—139号)的请示》(绵高管委〔2022〕8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高新区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X2022—136号、GX2022—137号、GX2022—139号)。出让宗地面积共计114124.68平方米(171.19亩),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建设幼儿园),其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109894.61平方米(164.84亩),服务设施用地4230.07平方米(6.35亩)。拍卖出让起叫价共计74435.8049万元,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服务设施(幼儿园)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该宗地范围内须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15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12班幼儿园),由土地竞得人根据绵府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且竣工验收后应将所有资料(含产权)无偿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建设方案以最终批准的建设方案为准。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叫价总价的2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拍卖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绵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1个月内付款至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