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5 10:54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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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3


绵阳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求,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公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精神,结合《健康绵阳2030规划纲要》(绵卫发〔201719号)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科学完善、运行流畅、规范高效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以增进公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循科学、伦理、规范、有效原则;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公益性,加强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坚持社会心理服务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切实落实工作职能职责。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工作任务

第四条  社会心理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人群,应重点关注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而导致的心理问题高发的重点人群、特殊人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重点人群指需要重点关照和帮扶的社会群体。如空巢老人、留守人员、孤儿、孕妇、残疾人及其家属、信访人员、矛盾纠纷当事人等。

特殊人群指需要特别关注和掌握的社会群体。如流浪乞讨人员、缠访人员、有民转刑倾向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刑(被监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涉毒涉邪人员等。

第五条  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应秉持以人为本、全程服务的理念,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运用社会治理和心理服务的方法,不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和心理需求,努力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

 

第三章  体系建设

 

第六条  建立完善基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托各级综治中心或其他平台、相关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设施设置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或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建立完善教育系统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高等院校应设置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均应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等应具备定期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健全市县两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导中心,积极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第八条  建立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应与工、青妇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心理健康宣教及有益心理健康的活动或设立职工心灵驿站心理辅导室、心理服务工作室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加强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建设,专科医疗机构和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并整合资源,支持各类医疗机构提升社会心理服务能力,鼓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加强各级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与标准评价。

第十条  各地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将社会心理服务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之中,依托各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高校有关院系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技术指导机构、组建专家库,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统一设置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平台并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使用效率。

 

第四章  社会心理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宣教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引导公众关注心理文化,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素养提升,共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信息、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读物并开展相关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科普教育。

第十三条  村(社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科普、问题排查和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社会心态预警预测、服务转介及参与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和帮扶等社会心理服务。乡镇(街道)、县(市、区)及市级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在开展日常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基础上,负责对下一级心理服务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日常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结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导工作,开展师生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危机干预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结合工、青、妇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的同时,应根据需要组织提供心理评估、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心理援助、服务转介等社会心理服务,并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干部、职工体检范围。

政法、司法行政、民政、信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社会心理服务。

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团校要将心理健康培训教育纳入两周以上干部培训课程,搭建领导干部心理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支持、引导从事社会心理服务的个人、社会组织、团体、企业和机构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提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应当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和演练,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和心理援助服务,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发生。持续对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的高危人群开展心理援助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八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卫生、政法、民政、医保、公安、残联等部门协同联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精神卫生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精神障碍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及心理健康评估、心理疏导、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结合就诊人群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干预等服务;加强社区精神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病情稳定的居家患者或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适宜防治技术。各健康体检机构应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时自愿选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信息交换、联合随访、救治救助、门诊药物配送等工作。村居委会建立精神卫生关爱帮扶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绵阳建设和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与落实。

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落实专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开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治理工作人员等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坚持建管并举,管用结合的原则,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以个人自学、集中授课、参观考察、互动交流等方式做好培训工作。

鼓励各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志愿者报考社会心理服务相关人才序列;制定相关人才序列的考核准入、过程使用评价、退出等评价标准,统筹管理从业者资格认证,规范行业服务,建立社会心理人才动态信息数据库。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心理服务人才接受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和实训内容,提升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心理服务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从业人员待遇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财政投入,并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公益性服务的筹资渠道,以促进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社会心理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都应从各自的职工培训、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方面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职工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225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绵阳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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