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房屋质量有问题,有了新“解法”!-----关于印发《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13 15:53文章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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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什么?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缺陷保险的投保人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

被保险人为:业主,即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





2.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项目?


绵阳范围内新开工的住宅项目。

缺陷保险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3.有哪些基本承保范围?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②保温和防水工程

③其他工程:

   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可以附加险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4.维修责任归属


  • 工程质保期: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工程质保期结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 保险履约期:工程质保期结束就正式进入了保险履约期,截止到保险期结束,业主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和理赔责任。



5.哪些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损失。




6.工程质量保险如何开展风险管理?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缺陷保险合同后,应尽快委托信用良好、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开展质量风险管理活动,并在每次检查后出具书面报告。

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质量检查报告提及的质量缺陷问题在整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暂缓实施竣工验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变化吗?

《办法》规定,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凭保单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与企业经营行为挂钩。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在建项目实行差异化质量监督管理

于印发《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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