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绵阳市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4-20 14:06文章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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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215号)要求,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被列为全省“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市。为推进此项工作,2020年8月,联合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绵阳市“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选取医疗卫生(民营医院)、公共卫生(酒店)两个专业作为试点,明确了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为确保试点工作落实落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绵阳市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绵阳市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二、起草目的

通过“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民营医院)、公共卫生(酒店)两个专业信用信息归集、分析、运用,推动事前信用承诺与诚信教育、加强事中信用分级监管、完善事后信用惩戒,并逐步在全市卫生健康行业推广,建立起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医疗监管新模式,为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实施信用+综合监管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0年9月,我委在参照佛山市等地成功经验以及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9个县市区、4个园区以及市直医疗机构、委注册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住宿场所、委机关相关科室的意见,并进行了完善。2020年11月18日,又召集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绵阳万江眼科医院、绵阳富临医院、绵阳耳鼻喉医院、绵阳口腔医院,绵阳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以及3家酒店对“两个办法”进行专题研讨,会后根据讨论结果对“两个办法”再次进行完善。2021年3月10日,再次召集市执法监督支队医疗服务执法监督科、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科、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对“两个办法”的评分标准进行完善和论证后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一)《绵阳市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实施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目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标准、结果应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以及信用等级公示模板。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评价的范围以及评价的组织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民营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来源;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及评价的等级;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公示;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效期。附件1为评价评分表;附件2为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3为评价结果公示模板;附件4信用等级公示牌样式。

(二)《绵阳市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条,规定了实施住宿场所信用评价的目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标准、结果应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以及信用等级公示模板。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评价的范围以及评价的组织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住宿场所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获取途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住宿场所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及评价的等级;第四章主要规定了住宿场所信用评价的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公示;第五章主要规定了住宿场所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效期。附件1为评价评分表;附件2为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3为评价结果公示模板;附件4信用等级公示牌样式。

关联阅读:http://wjw.my.gov.cn/content/article/262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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