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的通知

2022-02-10 14:25文章来源: 政府办
字体:【    】 打印

 绵府办发〔20222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绵阳市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已经市八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6


绵阳市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

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以下简称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建设标准,强化空间保障

(一)本文所称的合用房是指综合社区办公服务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社区办公用房、综合性社区服务站、社区党员活动室、老年人综合服务站(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图书馆、档案室等。

(二)新建和旧城改造居住建设项目,按照每百户配置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合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城市新建社区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城市改建扩建、购置租用社区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合用房面积不达标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或整合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合用房位置要适中,应位于临市政道路或交通性道路、小区出入口;所处楼层原则上应在建筑临街面的一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满足日照充足、通风良好、消防、疏散及救护的要求;尽量不设置内部隔墙,以室内大空间为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无障碍设施及厕所等完备的使用功能。

(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分片区规划建设集社区教育、文体、休闲、体验、商贸、文创、科创等多种场景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再单独配建合用房。不再单独配建合用房的,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按市场价以货币方式移交,用于片区范围内社区综合服务体建设。

二、落实前置程序,确保规划落地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合用房需求;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方案中,应该明确建设合用房的相关约定事项;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对合用房建设标准、位置、规模等内容严格把关;设计方案审定时,同步听取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三、严格过程管控,抓好建设移交

(六)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合用房的建设和移交工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合用房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若开发项目为多期的,合用房要与首期项目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八)对有配套合用房规划,未按要求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应联合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合用房的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九)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民政部门应当参与。不符合配建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合用房应按照通过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实施,移交时应达到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水电等设施齐全的标准。

(十一)按照同步建设同步办理原则,合用房不动产权在办理购房者不动产权证权属时一并办理。合用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无偿将完整的合用房档案资料、不动产权在首期交付时一并移交并登记在社区所属乡镇(街道),涉及的税费依据相关规定缴纳。

(十二)对于已建成合用房因确权登记不到位而导致产权纠纷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主体责任,限期整改,按期移交。

四、加强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合用房的功能设置要体现亲民化原则,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服务居民项目,最大程度发挥合用房服务群众的关键作用。

(十四)合用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使用;也可通过公开的形式,以公益+低偿”“公益+市场等模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作为运营方,让渡部分使用权,丰富社区服务供给,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十五)合用房属公益性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他用。

五、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合用房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公示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该企业名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其作为重要负面因素考量。

(十七)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城乡基层治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每年向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推进情况。

(十九)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施行前地块已出让的,仍执行原规划条件。《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委办〔201145号)《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绵市民发〔20134号)、《绵阳市民政局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绵民发〔202121号)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措施执行。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