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2年政府公报 > 2022年第22号 > 部门文件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0:29文章来源: 政府办
字体:【    】 打印

各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2021〕338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2022年627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特别是绵阳工作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2025年,全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1万套(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保障范围

保障区域: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净流入情况,在人口聚集的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范围包括: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工区街道办、石塘街道办、城郊街道办、青义镇、丰谷镇、新皂镇、吴家镇、杨家镇,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经济试验区、游仙街道办、小枧镇、石马镇、新桥镇,高新区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经开区塘汛街道办、松垭镇,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办,仙海区沉抗镇。

保障对象:在以上保障区域内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车辆等其他条件限定。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三、保障方式

采取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四、相关要求

(一)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涨幅不得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市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科学规划,供需匹配。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促进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人才住房建设和租赁市场等有机结合统筹发展,合理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自规局、市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多渠道供给,多主体参与。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完善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消防、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按国家规范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须完成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市自规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严格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机制。各地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纳入“绵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建立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2.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3.规范营运管理。障性租赁住房可由投资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市自规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4.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转租、转借、擅自调换,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委、市自规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

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自规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也均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资金支持

各地要积极争取,统筹用好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中安排。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降低税费负担

1.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等规定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开业报告或备案城市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川建住保发202213号规定,可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并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公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3.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六)推行“租购同权”,强化公共服务支持

非本地户籍的保障对象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绵府函〔2016〕263 号)等有关规定,持住房租赁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并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教体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住建委牵头对各县市区(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收入、住房“双困”人群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闲置公租房可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委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方案所明确保障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应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