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1-03-19 08:59文章来源: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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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绵府发〔2021〕2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0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市场诚信好、工程业绩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帮扶和跟踪服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对落户我市的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

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连续两年内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建筑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

四、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八)发挥建筑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带动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梯等关联产业和产品的发展。”

五、将第三条第二十四款“鼓励企业入库入统”中的“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并上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予以删除。

六、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为“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七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后全文)

为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年内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500亿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3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2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20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10家。

五年内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5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6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24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5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15家。

三、主要任务

(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市场诚信好、工程业绩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帮扶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逗号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支持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注资、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对落户我市的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连续两年内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建筑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绵阳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鼓励企业创新争优。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注册地财政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企业注册地财政可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发挥技能鉴定机构作用,广泛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定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人才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行业技能比赛,选拔一批优秀技工带头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和新兴领域拓展。加强现代建筑产业园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组成产业联盟,积极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集科研、设计、开发、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多产业链的综合性企业转变,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八)发挥建筑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带动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梯等关联产业和产品的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

(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引导我市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参与试点,健全精细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积极拓展省外建筑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外经企业办理境外施工有关手续相应的保证金(保函)事宜。税务部门负责为外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应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开拓前10名的企业,评为“优秀对外开拓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绵阳市税务局)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持市场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上一年度建筑施工总承包纳税金额前50名的企业,且近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可申请以企业单位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绵阳中支、绵阳银保监分局)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三)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大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对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按规定提高授信额度和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中支)

(十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对接和登陆资本市场,对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交中心挂牌且列入四川省企业上市“四个100计划”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公司制规范化改制验收合格且进入市、省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库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绵府办发〔2019〕3号)给予奖补,并积极申报省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中支)

(十六)支持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市建筑企业到市外设立子公司或承包劳务的,企业从市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市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绵阳市税务局)

(十七)大力推动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产品与建筑业联动,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至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进一步开展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应用研究,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培育精品示范工程,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合理规划布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点位,在用地保障、税收信贷、工程定价、部品部件运输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九)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线“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平台”,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综合评分,运用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抽查、评优评先等挂钩,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档升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按照国家、省相关“黑名单”制度和认定标准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各部门要将涉建筑领域的“黑名单”、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绵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的,限制在我市从事项目投标、市场准入等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市建筑施工企业协会的建设管理。指导协会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推进行业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建筑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邀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班进行答疑解惑。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省外政府及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并帮助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对市场潜力较大及我市外向型企业比较集中地区,可派出专业人员,为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民政局)

(二十一)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范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在全市国有投资项目中统一执行招标文件模板化和招标备案电子化备案制度,加快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全市招投标电子信息化水平。加强招标控制价及合理低价管理,对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十四)鼓励企业入库入统。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做好建筑业企业新增入库工作,确保应统尽统和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统计局)

(二十五)依法保护建筑企业财产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住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予以诚信扣分处理,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分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负责定期收集建筑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园区相应设立建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创先争优的奖励、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或补助)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绵阳,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国家及四川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绵府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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