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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0 10:59文章来源: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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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科技城建设,促进绵阳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投资领域,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或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方面。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分设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绵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引导基金)等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或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参与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投资。

第二章   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六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绵阳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绵阳市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公用公益事业等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第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重点投资以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的八大重点工业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化工、食品等,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PPP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我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非收费等级公路、地下空间开发等公共服务领域。

第三章  引导基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组成人员。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引导基金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级相关产业、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项目库建设,参与引导基金的行业投资决策,开展行业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出资建立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产业、城市和交通发展的行业类别或重点领域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基金管理等。

(三)参与中央省级财政出资,并由发改、经信、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设立的不同行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事项。

(四)负责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定期向政府出资人报告引导基金季度、半年和年度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管理和运行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及按投资收益一定比例获得。引导基金公司应将引导投资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PPP引导基金根据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性质,可以通过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直接投入等方式参与项目的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万元,且近两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很强的综合实力或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且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市引导基金公司报告子基金季度、半年和年度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绵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产业发展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PPP投资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4倍;

(三)投资于绵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子基金投资总额的60%,PPP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均应投资绵阳市境内的项目;

(四)产业发展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除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5-10年;用于PPP投资的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10-15年。

第十七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的。

第五章  投资收益处置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存续期间,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分享的收益,用于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行和引导基金的再投入。引导基金退出清算后,按政府出资持股或合伙份额比例分配所得的剩余资产,其中属于出资本金部分增加引导基金的额度,属于投资收益部分用于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行和引导基金的再投入。

第十九条  建立引导投资激励机制,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基金回收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激励子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子基金的合作设立方),剩余收益按各出资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引导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绵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会同市金融办等部门定期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运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分别研究制定绵阳市产业发展、PPP投资引导基金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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