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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政务新媒体白名单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22 15:50文章来源: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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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绵阳市政务新媒体白名单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市级各部门(单位)办公室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

二、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是该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动接受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大做强县级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五、市级各部门(单位)内设科室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六、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经费和设备等保障。

七、主办单位应建立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注重原创的原则,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发布文章末尾应标注来源、编辑、校审责任人员。

八、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与本地本部门(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九、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完善所设政务新媒体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等互动交流栏目,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均应通过政务新媒体及时回应。

十、主管主办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对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质量、更新数量等加强常态化巡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公布全市政务新媒体白名单,定期检查通报运行管理等情况。对触及单项否决指标、按照有关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政务新媒体,从白名单中移除并责令开设单位按程序实施关停。

十二、对未落实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引发负面舆情等突出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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