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优质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县政府审定在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派驻到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窗口部门对本部门派驻到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稳定在一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该部门应会同中心管委会商定,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优秀工作者可适当放宽); (四)遵纪守法,服务态度好。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转变工作态度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应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落实代班人员,报中心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本部门考核依据。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回原单位,并及时调换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 (一)服务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二)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 (三)年度内被媒体或中心管委会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部门窗口月考核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六)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