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的控制应符合规划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原仙海地界范围内最高建筑应控制在15米以下,三处标志塔高度不限。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红线:一般情况下按靠绵梓公路一侧后退红线30米;沿18米入口干道后退红线15米;沿7米环湖干道后退红线5米;沿5米支线道路后退红线3米;相邻地块之间后退红线两侧各5米,特殊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但必须经相关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后退529湖面线原则按:除去码头、亲水游览道、沙滩游泳区之外,建筑后退529湖面线10米。此10米地带应密植树木,作“绿隐”处理;严格控制伸入仙海湖面的“湖居”建筑数量,原则规定西湖、东湖、南湖各设一组为宜。“湖居”建筑必须妥善处理排污,“湖居”建筑以两层以下为宜。 第三十条 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不同使用功能、不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整体上力求完美、和协。 第三十一条 各地块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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