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培训 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2008年7月1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县政府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三委办发〔2008〕3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7月10日至11日我县召开了人民调解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县四大班子,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群工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法部门及镇乡分管领导、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共2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县委办副主任代贵虎主持。会议认真总结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重点培训了《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
为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县法院法官桂霞就《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做了专题辅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行政及其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三种形式。在人民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工作机制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这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性,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参训人员在授课老师的辅导下,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与受理条件等,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本次培训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对接,有助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大调解格局,把民间小纷争解决到基层,推进三台和谐社会建设。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后,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认真学习,提高了对物权法的认识。为了更好地领会和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县法院民庭的巫永刚法官结合审判经验就物权法的概念、作用、重大意义、基本原则以及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详细讲解。内容深入浅出,生动活泼,既有理论上的阐述,又有实践中的事例,专业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大家普遍感到,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安排了实践经验丰富的敬泉同志就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专门辅导。《劳动合同法》,是从源头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授课老师就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了详细讲解,该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双方协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义务,强调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认真学习,参训人员进一步熟悉了该法的具体内容,为有效化解劳动用工纠纷、稳步推进全县劳务输出战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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