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势,截至2005年底,中国约有65万艾滋病病人。监测资料证实,艾滋病正由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改变等多方面内容,我国已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问题,因此,要制定专门的防治条例。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的权利有: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4)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5)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3、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如何体现主导作用?

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1)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2)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3)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关怀和救助措施;(5)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规定了哪些内容?

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的内容有:1)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2)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3)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5、条例在开展行为干预、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1)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2)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帮助这些人群改变行为。(3)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4)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5)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血站、单采血浆站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6)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6、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5)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