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依法信访 合理诉求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

依法信访 合理诉求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三台县XX()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依法信访,合理诉求《信访条例》学习问答

1、什么叫信访?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答: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7、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8、《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公民的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处理;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0、《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答: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上访不依法,法律将制裁

沈阳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查多起违法上访闹访人员。案例1:法库县三面船镇苗家沟村农民孟某(女,34岁)多次到国家机关前制造事端,以跳楼自杀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无理要求解决问题,扰乱公共秩序、无理上访闹事,被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一年。案例22007418,沈阳市肉鸡示范场职工100余人,因占地补偿问题封堵了于洪区南阳街与浑河大坝路交汇处的路段,造成交通堵塞约30分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依法对带头堵路的张某(男,55岁)、陈某(男,51岁)两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来源:搜狐网)

天安门广场等处滋事  西安违法上访人员受处理  户县天桥乡刘家庄村村民贾某,2004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此后又多次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极坏。2006年开始,贾又身着白色状衣,多次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门前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解,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贾某劳动教养一年。灞桥区违法上访人封某自200411月以来,多次在北京重点地区上访,滞留不走,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原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陈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到天安门广场、外国大使馆等处滋事。20061225,公安灞桥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1230以损害公私财物罪将其批捕。(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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