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三台境内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情况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发生人为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达71件,造成的设施损失达一百多万元,造成事故损失无法计算。具体来讲,较典型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如:
案例:犯罪嫌疑人刘庆富,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三台县芦溪镇永江5村5组人。刘犯于2005年8月至10月5日期间携带榔头、扳手等作案工具,在三台县芦溪镇永江5村老屋基山上的绵阳至三台110KV输电线路铁塔上,多次盗窃塔上角钢、铁片、螺杆、螺帽等,致使铁塔于2005年10月6日倒塌。造成绵阳丰谷国网220KV站设备被烧,三台电网瓦解,全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全部停电,永安电厂前池溢流坝底被冲毁,四户村民房屋被水淹等,共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189万余元。刘庆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2006)三台刑初字第48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条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刑法》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出了法律规定,把破坏电力设施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电力法》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相应地作出了禁止规定,而《条例》则是对上述两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反映了保护人民利益、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愿望和要求。由此可见《条例》丰富了国家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一讲《条例》中什么是电力设施和保护的范围;应遵守的规定和法律禁止的行为。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含义和内容
1、什么是电力设施:所谓电力设施,是指一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的总称。也就是说,凡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以及厂、所区域外的供电、输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等,都属于电力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是因为电力设施较大部分处于荒郊野外,基本无人看管,容易遭受外力的破坏或者受到损害,势必造成严重的危害,有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系统解裂和群众的人身伤亡等后果,威胁到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所以国家法律将电力设施实施规定为国家保护的具体对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又一次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大类:
⑴第一类是发电厂、变电所(站)设施划定为保护范围。
发电厂、变电所(站)设施的保护范围: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电厂、变电所(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
因为这些设施一旦遭受破坏,都会危及到供用电的安全和公共安全。
⑵第二类是电力线路设施划定为保护范围。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根据《条例》的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线路设施,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针、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以及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置障碍、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及辅助设施等。
第二,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电力电缆、地下电力电缆、水底电力电缆、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电缆联结装置、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辅助设施等。
第三、电力线路上使用的有关设施,包括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电度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辅助设施等。
第四,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线路及其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力是一种高危性的商品,各行各业又离不得,《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采取了具体罗列设施名称的方式,是因为这些设施既是决定安全、生产、供应、输送电力的重要设施,而又往往不被非专业群众所了解。如一个脚钉、一根拉线、几块角钢、护桩、杆塔基础等辅助设施,就其本身的经济价值而论,并不太大,但是它们一旦遭受破坏或被盗窃拆卸,所引起的危害和后果却很大,有时会造成输电线路的杆塔倒塌、供电中断,造成人员伤亡,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威胁到公共安全,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二、危害发电厂和变电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变电所不仅属于生产设施,而且还有控制输、变、送、配电力的功能,其设施种类、规格、名称都很多。
因为发电厂、变电所都是现代化、自动化、机械化程度均很高的公用事业性质的生产企业,整体性强,联系紧密,其中任何设施遭受破坏,都有可能造成事故,影响发电、变电、送电的安全,甚至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所以,发电厂、变电所的任何设施都不能遭受破坏。
依照条例的规定,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安全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的行为;
2、危及发电厂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安全运行的行为;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的行为;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这项规定是采取立法技术中罗列式等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其含义是指导本条例没有罗列的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以上五款所列的行为是保护发电厂、变电所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而必须禁止的行为。
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三台县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事件不断增加,行为人中的多数是由于不知道哪些行为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而造成电力线路严重的破坏。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⑴如无电工证而操作电力设施的;
⑵在配电设施下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⑶在电力线路私自挂钩用电的等等。
上述行为,有的可能造成输电线路短路,有的可能造成断线,有的可能造成倒杆、倒塔,由此中断送电,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危害,甚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的规定和禁止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因为,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烧窑、烧荒,都可能引起火灾,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一旦出现事故,因无法抢救而扩大事故;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种植竹子或超出安全距离的树木都可能造成线路放电而发生短路,危害供电安全。所以,凡是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等。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目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开挖作业十分严重,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未经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就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取土烧砖、修建鱼塘、开挖水渠等现象,使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的稳定遭到破坏,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构成直接威胁,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取土的标准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中加以明确。
1、规定不得取土的范围。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可根据各个电压等级的线路杆塔,规定在线路杆塔周围多大范围内不得取土。在划定杆塔周围不得取土的范围时,应将杆塔及其拉线视为统一整体,从这一整体的外缘线起算划出半径,在规定的半径距离不得取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定的半径以外取土须征得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电压等级的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如表8-1。
表8-1 杆塔周围禁止取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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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千伏) |
禁止取土的范围(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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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10~220
330~500 |
4
5
8 |
2、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允许取土的范围内取土时,应规定一个最大取土坡度,即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特殊情况由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当更小一些。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
3、取土时必须预留巡视、检修线路人员、车辆通行的通道。目前有些地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附近开挖鱼塘,将杆塔及其基础变成鱼塘中的孤岛,使巡视、检修工作无法进行,对供电安全的电力线路设施的检修是不利的。
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
附表一: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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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
导线边线距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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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距离 |
最小垂直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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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以下 |
1.0米 |
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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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1.5米 |
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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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千伏 |
3.0米 |
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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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4.0米 |
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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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 |
5.0米 |
6.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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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千伏 |
8.5米 |
9.0米 |
附表二: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距树木、竹子及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和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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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
导线与树木、竹子的最小垂 直距离(考虑自然生长高度) |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 市绿化灌木和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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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以下 |
1.0米 |
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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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1.5米 |
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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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
4.0米 |
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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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 |
4.5米 |
3.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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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五、《条例》规定禁止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必要性
揭露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非法收售电力设施器材,实质上是窝赃、销赃的行为,不但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支持和鼓励,而且诱发犯罪,同时,也是间接的参与了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所以,对这种窝赃、销赃的行为,也要依法惩办。
那么,什么是窝赃、销赃的行为呢?
所谓窝赃、销赃行为,是指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销售的行为。其特征是:
1、行为对象是他人用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赃款、赃物。
2、行为表现是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窝藏赃物,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窝藏赃物,不仅包括代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处所,也包括积极帮助转移赃物。代销赃物,不仅指帮助把赃物售予他人,也包括自己低价收买赃物,然后再倒手高价出售等。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
如果行为人是事先通谋,事后窝藏收购赃物的,特别是事先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支持拆卸盗窃电力设施,事后又窝藏、收买赃物的,就不属于窝藏、销赃行为了,而是属于破坏电力设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六、电力设施保护中的奖励政策
因为电力设施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全社会都有保护的义务,为此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有许多立功人员,所以,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特规定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1、奖励的含义,是指对保护电力设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人,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
2、实施奖励的权力主体是电力管理部门,包括县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
3、奖励的对象,是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单位或个人。
4、奖励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几种:
⑴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⑵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⑶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⑷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5、奖励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表彰,二是物质奖励。表彰,主要是精神表彰,其形式可以通报表彰、会议表彰,颁发表彰证书、奖状、立功记载等。物质奖励,其形式可以采取金钱奖励、物品奖励等。
三台县水务局和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条例》精神出台了《关于对举报和抓获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分子奖励的通告》。
⑴举报窃电经查证属实,按实际退补窃电者电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举报盗窃电力设施提供线索,经公安机关侦破抓获犯罪分子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
⑵当场抓获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分子并将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证犯罪事实成立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
6、奖励的目的,是鼓励广大单位和广大公民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和危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使人们懂得电力设施是为人民用电服务的设施,人民要齐心合理保护电力设施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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