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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程序

(一)登记。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二)接谈。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三)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四)办理。对来访人提出的要求和诉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情况进行处理。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及时处理;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集体访、突发异常群体性上访、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信访案件和上级批转要结果的上访事项等重要来访事项、编写《重要来访摘报》报相关领导阅示。处理来访事项应注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五)督办。对已受理或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落实专人负责督办。(六)办文。经过调查处理已经有结果的来访事项,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写处理意见和回复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访人和群众工作部门。(七)归档。对已经结案的信访事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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