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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学会组织通则

 

20061211日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通则所称的学会是指全县性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建立的学术性、普及性社会团体,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组织。依法成立的学会,是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扬学术民主,遵守科学道德,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人才强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型社会,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工作者业务水平的提高。开展同县内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促进科技、经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组织科技人员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开展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服务活动,对学科发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献计献策。

四、开展科技创新、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五、接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技术标准制定等,承担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示范和科技开发、科技推广普及项目。

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荐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七、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和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八、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1、具有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2、中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4、有专业特长的技术工人。

二、团体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学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六条  对本专业、本学科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专家和技术人员,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先获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学会的有关科技资料;

三、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和邀请专家讲学等;

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定,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会员。

团体会员:由有关单位、团体向学会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会员退会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商清有关关系后,经理事会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订、修改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新选举的理事会应具有继承性、代表性、权威性、开拓性。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学会及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五、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

六、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七、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十三条  学会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建立学会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可按照学会和会员需要开展活动。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四条  学会受县科协领导,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  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支持单位资助;

二、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和咨询服务活动收入;

四、会费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所指学会是按照本通则第一条依法建立的全县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简称,又简称县级学会。

第十八条  学会依据本通则结合学科特点制订章程。学会章程报县科协备案。

第十九条  本通则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全国、省、市学会组织通则精神,为规范学会组织建设制定。自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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