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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20061211日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新形势下科技群团组织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事业科协)。

第三条  企(事)业科协是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部门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县科协的基层组织(团体成员),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科协及县级相关学(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企(事)业科协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中心,围绕科教兴县战略和部门总体目标,团结、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科技普及等群众性、技术性、社会性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运用,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企(事)业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单位党政领导做好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协精神,规范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发智力资源,不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企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智力保障。

三、围绕企(事)业科技进步,组织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人才引导、技术服务、科技普及等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使本单位始终保持领先的技术优势,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研成果和优秀学术论文,宣传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和优秀学术论文。

五、代表科技工作者参与所在单位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规划、技术引进、技术攻关等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论证、献计献策。

六、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技术职称评审、技能培训和水平测试、咨询师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论文审议等工作。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广大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把协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完成单位党政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事)业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经企(事)业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科技工作者;

二、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作者、技术能手和骨干;

三、热心并支持企(事)业科协工作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资料和技术信息,优先接受协会的服务;

四、遵守科协章程,执行科协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科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单位技术秘密;

六、积极参加科协组织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普及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企(事)业科协帮助申诉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维护。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被所在单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严重违反科协章程者,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第九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经该单位党组织同意,报三台县科协批准,可建立企业(或事业)单位科协。

第十条  企(事)业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事)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企(事)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企(事)业科协章程;

四、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五、选举企(事)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事)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事)业科协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领导所属科协组织及会员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科协工作;

四、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企(事)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委员多的企(事)业科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形成制度。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企(事)业科协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直至下届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企(事)业科协可根据科技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需要,分设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学组。

第十六条  企(事)业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兼)职干部,属科技管理干部,负责处理科协日常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拨款:企(事)业单位应为所属科协落实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其数额应不低于会员人均每年100元,并随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

二、企(事)业科协举办的事业活动和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

三、接受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会费收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通则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全国、省、市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精神,为规范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制定,是企(事)业科协制定章程的依据,经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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