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镇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2006年12月11日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乡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镇乡科协)是镇乡党委领导下,由科技、科普工作者和农村技术人员、农村人才、科技致富能手组成的群众组织,是镇乡党委、政府联系科技人员和农村人才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开展科技工作、科普工作、人才建设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型社会、发展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县科协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镇乡科协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团结组织科技工作者、农村技术人员和农村人才,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农村人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改革开放、提高全民素质和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镇乡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理念,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农村人才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学试验示范推广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农村企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农村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联系和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健康发展,推动农业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构建农民与协会、协会与企业利益联接机制,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和谐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六、开发农村智力资源,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努力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七、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农村专业人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农村科技和科普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典型。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农村专业协会、企事业科协、其他科普团体和在科学技术方面有一定声望的农民企业家、热心和积极支持农村科普工作的领导干部、科技能手、农村技术人员,遵守本会章程,向镇乡科协申请,经镇乡科协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先进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申诉和依法予以保护。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群众对普及科学技术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依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镇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镇乡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团体民主选举产生,镇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与镇乡党委换届同步。
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镇乡科协委员会。
第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根据会章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镇乡科协工作。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八条 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本会工作计划、总结并报告年度工作;
三、领导所属团体开展工作;
四、审批新会员入会;
五、负责农村专业协会和其他科普团体的组建与业务指导;
六、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条 镇乡科协主席由镇乡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由分管党务的副书记和科技副镇乡长兼任,秘书长可由热爱科技工作,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镇乡科协委员由镇乡党政办、经济工作办、财政所等职能部门、涉农部门、教育、卫生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镇乡科协专(兼)职干部属科技管理干部,纳入党群干部管理和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镇乡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镇乡财政拨款;
二、科协兴办的各种企事业和技术经济服务实体收入;
三、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会费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镇乡科协根据本通则,结合实际制定章程。
第十五条 本通则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四川省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精神,为规范镇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制定,经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