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社区科普协会组织通则
(2006年12月11日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科普协会是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的简称(以下简称科普协会),是由社区范围内热心科普事业的科教工作者、科普自愿者、社区干部和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群众性科普团体,是三台县科协的基层组织,行政上接受所在社区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科普协会以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和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为宗旨,向社区居民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培养有知识、有理想、有本领、会生活的现代市民,营造健康文明、科学向上的社区人文环境,为推动社区发展、构建和谐社区服务。
第三条 科普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建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制定实施社区科普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二、实施居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根据不同类别居民的特点,围绕居民的生产生活、健康和精神需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科普活动,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引导居民科学文明和谐生活,增强居民抵御迷信和伪科学的能力。
三、开展对居民的继续教育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协调和指导社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四、加强科普阵地建设,开发科普资源,兴办科普产业,培育科普文明典型。
五、维护科技工作者和科普自愿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的建议,表彰奖励在社区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科普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经社区科普协会批准即成为会员。科普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社区范围内热心科普事业的科教工作者、科普自愿者、社区干部和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并热心科普事业的居民。
二、团体会员:社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科普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科普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科普资料;
(三)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科普讲座和邀请专家给予技术咨询;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按协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有关单位、团体向协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与社区换届同步。其职责是:
一、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3-5名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活动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并对科普工作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四、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
六、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十二条 科普协会为便于开展工作,可在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分会或科普小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社区拨款及社会赞助;
二、团体会员单位及个人资助和捐款;
三、兴办科普产业服务收入;
四、会费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通则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精神,为规范社区科普协会组织建设制定。社区科普协会依据本通则结合社区实际制订章程并报县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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