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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社区科普协会组织通则

 

20061211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区科普协会是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的简称(以下简称科普协会),是由社区范围内热心科普事业的科教工作者、科普自愿者、社区干部和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群众性科普团体,是三台县科协的基层组织,行政上接受所在社区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科普协会以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和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为宗旨,向社区居民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培养有知识、有理想、有本领、会生活的现代市民,营造健康文明、科学向上的社区人文环境,为推动社区发展、构建和谐社区服务。

第三条  科普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建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制定实施社区科普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二、实施居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根据不同类别居民的特点,围绕居民的生产生活、健康和精神需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科普活动,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引导居民科学文明和谐生活,增强居民抵御迷信和伪科学的能力。

三、开展对居民的继续教育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协调和指导社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四、加强科普阵地建设,开发科普资源,兴办科普产业,培育科普文明典型。

五、维护科技工作者和科普自愿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的建议,表彰奖励在社区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会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承认科普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经社区科普协会批准即成为会员。科普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社区范围内热心科普事业的科教工作者、科普自愿者、社区干部和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并热心科普事业的居民。

二、团体会员:社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科普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科普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科普资料;

(三)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科普讲座和邀请专家给予技术咨询;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按协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有关单位、团体向协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与社区换届同步。其职责是:

一、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3-5名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活动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并对科普工作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四、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

六、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十二条  科普协会为便于开展工作,可在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分会或科普小组。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社区拨款及社会赞助;

二、团体会员单位及个人资助和捐款;

三、兴办科普产业服务收入;

四、会费收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通则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精神,为规范社区科普协会组织建设制定。社区科普协会依据本通则结合社区实际制订章程并报县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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