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镇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乡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镇乡科协)是镇乡党委领导下,由科技、科普工作者和农村技术人员、致富能手组成的群众组织,是镇乡党委、政府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开展科技和科普工作,发展两个文明建设的参谋和助手,是县科协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镇乡科协的宗旨是:团结组织科技工作者、农村技术人员和乡土人才,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镇乡科协贯彻“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围绕镇乡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完成下列任务:
一、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活动,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群众自觉地同愚昧、迷信、落后作斗争;
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立商品农业基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化进程,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对镇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建议和论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开展科技培训,帮助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掌握科学致富技术,帮助科技工作者和农村技术人员搞好继续教育;
五、开发农村智力资源,搞好农村技术人才选拔、技术职称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做好农村人才的管理,推动农村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努力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七、开展科技交流,加强与县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引进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先进科技成果、振兴地方经济;
八、组织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科技人员与业主的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九、兴办为农村经济、科普工作和会员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增强镇乡科协经济实力;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农村技术人员和农村乡土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农村科技和科普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典型。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农村专业协会、企事业科协、其他科普团体和在科学技术方面有一定声望的农民企业家、热心和积极支持农村科普工作的领导干部、科技能手、农村技术人员,遵守本会章程,向镇乡科协申请,经镇乡科协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先进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申诉和依法予以保护。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群众对普及科学技术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依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镇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镇乡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团体民主选举产生,镇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镇乡科协委员会。
第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根据会章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镇乡科协工作。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八条 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本会工作计划、总结并报告年度工作;
三、领导所属团体开展工作;
四、审批新会员入会;
五、负责农村专业协会和其他科普团体的组建与业务指导;
六、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条 镇乡科协主席由镇乡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由分管党务的副书记和科技副镇乡长兼任,秘书长可由热爱科技工作,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镇乡科协委员由镇乡党政办、经济工作办、财政所等职能部门、涉农部门、教育、卫生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镇乡科协专(兼)职干部属科技管理干部,纳入党群干部管理和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镇乡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镇乡财政拨款;
二、科协兴办的各种企事业和技术经济服务实体收入;
三、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会费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镇乡科协应根据本通则和县科协章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章程。
第十五条 本通则根据《四川省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修订稿)》精神制定,经三台县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三台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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