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12-00004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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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2 |
文号: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相关规定的通知》(绵医保发〔2023〕8号)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相关规定的通知》(绵医保发〔2023〕8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5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
(三)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办规〔2022〕7号)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标准。明确卫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直接将其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待遇。“两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最高支付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300元/人/年,同时备案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三)用药范围。明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
(四)加强政策衔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和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保持一致,不得与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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