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开设绵阳市政府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绵阳市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政务服务窗口等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绵阳政务网和政府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机关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6333583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0816-6333583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
  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科技城新区玉泉中路7号市人防办。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6333583。
  传真号码:0816-2838715。
  通信地址:绵阳市科技城新区玉泉中路7号市人防办综合科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szfgkb@my.gov.cn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
  受理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政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