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精神,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的查找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的出资人监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

    (二)公开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主要通过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gzw.my.gov.cn/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和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或在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绵阳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时,应当填写《绵阳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将上述材料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国资委邮箱(gzwxx@my.gov.cn)的方式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1)机构名称: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通讯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35号财政大楼12F,邮政编码:621000。

(3)联系电话:0816-2243006、2241108,传真号码:0816—2225001。

(4)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3、办理期限。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