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绵阳教育体育网上查阅,也可以到绵阳政务网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1.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y.gov.cn/)开设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绵阳市教育体育网

绵阳市教育体育网(http://edu.my.gov.cn/)是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官网,公众可登录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绵阳市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操作。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教体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在绵阳市教育体育网(http://edu.my.gov.cn/)或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政府信息公开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2.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0816-221621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园艺山云泉北街1号(园艺山集中办公区7号楼c区)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216210

传真号码:0816-2210842

通信地址:绵阳市园艺山云泉北街1号(园艺山集中办公区7号楼c区)

邮政编码:621000

邮箱:myjtjxxgk@163.com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