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全面、真实、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my.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绵阳市政府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将上述材料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发改委邮箱(mysfgw@my.gov.cn)的方式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我委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址:绵阳市园艺山集中办公区5A

受理时间: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16-2241633

传    真:0816-2239192

邮政编码:621000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我委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我委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五、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接待投诉时间为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