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186/2019-0005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7-22
文号: 关键词: 人防,审批,优化

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9-07-22 21:10文章来源: 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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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科学城人防办,各建设单位,审图公司:

  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根据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两级相关行政审批改革文件精神,结合绵阳市人防建设现状和“十三五”期间人防建设需求的总体规划,现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建设审批

  (一)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必建”的原则,凡城市(含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方案中应增加防空地下室配建布局、建设要素和人防篇章说明的内容,一并纳入项目方案评审,住建部门(人防办)审批人员或技术人员参加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评审(专委会),部门不再单独审查。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应按项目方案设计布局,将修建区域和建设经济指标(面积、缺建率)标注在项目总图中,报经住建部门(人防办)核准后,其经济指标纳入项目规划审查与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实行联合审图(指挥工程和4级以上的人防工程除外),审查通过后,由住建主管部门汇总意见进行批复,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严禁颁发项目基坑、地下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要按照《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程序实施,结合川人防办〔2014〕263号、绵人防办〔2014〕95号文件权限的下放,严格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非涉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要严格公开招投标程序;涉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涉密项目建设规定实施。

  二、结建人防地下室修建面积及标准

  结建式人防地下室修建面积暂按照国人防〔2003〕18号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五)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含裙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建筑(含裙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七)新建9层(含)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绵阳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取值,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余各县(市)城区(城市规划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取值,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八)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城市旧改房、统规统建安置房项目,可按6B级抗力标准全额同步配建,也可按扣除安置面积(旧城改造按拆迁面积)后,提高一个抗力等级同步配建。

  (九)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部。为解决我市人防工程类型的不足,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5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人防易地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十)严格控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人防易地建设,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危房翻新和商业、仓储等其它公共建筑)确实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项目建设方案中应有人防专项说明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专家评审可视为项目人防易地建设的论证),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外,结合当地实际,可增加以下申请易地建设条件:

  1、应建甲类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地下室顶板底面覆土不足(覆土率小于80%),不满足工程战技术规范的。

  2、项目应建人防面积累计小于1800平米(各县、市根据人防专项规划可自行确定),不利于平时使用的。

  3、其它建设情况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

  (十二)人防易地建设项目审批要按照“申请-公示-审批”的程序,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含平面总图或方案、佐证资料等)。实行人防易地建设审批的项目,项目方案的人防专篇中要做到依据清楚,项目基础资料(含佐证资料)详实完整,理由分析充分。其项目方案是人防审批的基础。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

  (十三)取得人防易地建设许可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文件标准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发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证。享受减、免人防易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减免规定,应按程序申报核准,项目立项管理单位(发改委)批复或备案文件为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必要件。

  (十四)除国家规定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外,以下取得人防易地建设许可的项目可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涉及“统规统建”安置房项目,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扣除安置面积后,用于商品房出售的部分按标准一次性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2、涉及旧城改造项目,可参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除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标准一次性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五)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前实行全额征收,在项目综合竣工备案前(人防专项验收阶段)进行决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相关要求

  (十六)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三大执纪监督行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安排,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被国家、省监委列入“三大执纪监督行动”重点监察事项,各县(市)住建局(人防办)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公正透明、规范用权。对“打招呼”违反规定“应建未建,应收未收”和违法(规)“减征、免征、缓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部门及个人,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承办部门固化证据后,按月如实上报属地监察委或市人防部门。

  (十七)按省人防办于2019年4月底发文通知(川人防办〔2019〕27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对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全方位清理与整改;要建立完整的审批档案、工程验收档案和征收台账,建有内部审批系统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清理,严格密码管理,为迎接监督查证做好准备。

  (十八)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后,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抄送: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绵阳市人防办 201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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