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304-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23
文号: 关键词: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4-23 09:06文章来源: 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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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3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明确《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此外,还明确了原已纳入支付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的执行办法,新版目录与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之间的衔接,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含义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情况,更新分类管理药品名单,形成了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154个)、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228个)、高值药品名单(18个)、新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名单(25个)。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对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相关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等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国谈药品进院工作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通知》规定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要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品配备及召开专题药事会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告。

点此查看: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绵医保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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