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211-0002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7-12
文号: 关键词: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7-12 09:23文章来源: 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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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提升参保群众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精神,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绵医保发〔2021〕17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主要明确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以及我省原省级增补药品、原已纳入支付的中药饮片的执行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一方面,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更新我省分类管理药品名单,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专家论证,调整后我省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24个、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160个、高值药品共18个。考虑到国家本次谈判新增纳入的部分药品年度治疗费用较高,为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建立健全单行支付药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知》规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7号)与《关于明确2021年度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绵医保办〔2020〕92号)文件精神执行”。另一方面,将国家2021年谈判药品中阿奇沙坦片等19个谈判药品(详见附件5)纳入我市高血压糖尿病医保药品目录,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是对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相关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谈判药品配备使用、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等工作提出要求。

点击此处查看绵医保发〔202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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