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208-00019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2-23
文号: 绵医保发[2021]3号 关键词: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绵医保发〔2021〕3号)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绵医保发〔2021〕3号)

2021-02-23 16:35文章来源: 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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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提升参保群众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一)统一执行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加强药品目录管理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西药和中成药,未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且四川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纳入基金支付。按现有规定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做好特殊药品管理

对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其中单行支付药品共88个(详见附件2);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的共136个(详见附件3);高值药品共18个(详见附件4)。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国家谈判药品与高值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继续按照《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7号)与《关于明确2021年度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绵医保办〔2020〕9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医保药品目录用药

将国家2020年谈判药品中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2个谈判药品(详见附件5)纳入我市高血压糖尿病医保药品目录,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三、扎实抓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县市区(园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为《2020年药品目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医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四)绵阳市医疗保障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2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25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年)>的通知》

2.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3.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4.高值药品名单

5.新增高血压糖尿病医保药品目录名单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

绵医保发〔2021〕3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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