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936/202208-0000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外事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2-09
文号: 关键词: 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

外交部:进一步规范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

2019-12-09 13:54文章来源: 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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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外交部发布关于对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旨在对有关科研活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国际合作氛围,促进我国科研活动长远有序发展。

外国管辖海域是指与我国不存在主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外国依据国际法主张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200海里外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该通知适用于我国政府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船舶或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外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调查研究活动。

通知要求,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应通过外交部办理事先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项。与沿海国合作在该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的,可由科研合作单位协商办理向该国提出涉外科学研究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宜。赴外国领海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该国另有规定的,应依该国规定办理。

通知指出,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海洋科研活动申请材料、监督项目实施、牵头组织项目报告撰写等事宜。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计划预定开始日期至少7个月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归口)。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应说明科学研究活动产生海洋环境污染和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可能性,以及为预防、减少海洋环境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通知,申请材料应包括科研计划的性质和目标;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调查船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等的说明;进行科研的精确地理区域;调查船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的预定日期,或装备的部署和拆除的预定日期等;主持机构的名称、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认为沿海国应能参加或有代表参与计划的程度;沿海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知强调,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如涉及沿海国领海的,应经该国明示同意后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涉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其他管辖海域的,应经该国同意,如未获沿海国答复,开展活动前应通过外交部进行确认。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在行前应做好科研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对航次首席科学家、船长等重要岗位人员做好政策、法律和涉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在开展科考过程中,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遵守沿海国法律法规,依照沿海国同意的研究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在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活动。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研究计划发生重大改变的,或科考船及其设备因海况原因需临时避险等进入他国管辖海域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提前或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外交部并说明原因。在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避免引发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责任。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开始前应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补给港口和避险路线。活动期间,航次负责人应确保海上联系畅通。


政策文件:http://www.my.gov.cn/public/content/3443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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