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7284010/2017-00006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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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乡村振兴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01 |
文号: | 关键词: | 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仙海区、科学城办事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月。其余县市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调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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