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5322239/202207-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3-16
文号: 关键词: 公务用车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3-16 14:31文章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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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http://jgsw.my.gov.cn/zwgk/zcfg/34162511.html


为贯彻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11月2日,省委办、省政府办出台并公开发布《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作为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实施机关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规范运行的根本遵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党政机关行政资源合理规范配置、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以加强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管理为核心,实行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四个统一”。

(一)编制和标准 一是明确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车辆编制的,应根据车辆性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财政厅审批。二是明确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用车: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应急保障用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中小型客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大型客车:价格45万元以内。三是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对确因地理条件、工作实际需配备的,标准为:地处盆周山区的平武、北川两县,可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以下的车辆;其他县市区可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车辆;市级机关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参照平武、北川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四是明确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配备和经费 一是明确车辆配备审批主体。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及其他公务用车,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规定实行计划配备、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预算管理规定,将车辆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三)使用和处置 一是明确公务用车实行平台、标识、制度三项管理。平台管理,要求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标识管理,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侦办等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制度管理,要求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信息登记公示、“三定点”、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等制度。二是规定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一个严禁、四个不得”,即: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豪华品牌汽车,不得擅自处置或改变公务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三是要求各地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四)监督问责 一是明确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职责。二是明确需追责的情形,包括:超编(标)配备,公车私用、豪华配置,违规登记、违规安排预算,未达年限更新,擅自接受捐赠,换用、借用、占用、挪用车辆,以及虚报费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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