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

2018-12-29 18:30文章来源: 武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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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都引水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以下简称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的管理,实现武引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绵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方案》、《绵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按照供水收费、用水交费、不用水不交费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合同管理,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办法。

第三条  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油市、梓潼县、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的武引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产权明晰, 落实主体,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绵阳市武都引水工程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武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取水枢纽、总干渠、涪梓干渠、沉抗水库等大型国有武引工程的管理,向灌区各区市县供水、计收农业水费,并指导灌区各区市县武都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县武引局)做好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
    第七条  交叉跨境的红岩分干渠和高复分干渠两个中型工程,工程管护和维修按“谁建设、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理范围;农业供水调度,由市武引局分别委托主要受益区或工程主要所在地的梓潼县武引局和三台县武引局管理。

第八条  区市县武引局,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灌区支渠、分支渠、斗渠等小型国有武引工程的管理,向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管组织供水、计收农业水费,并指导灌区各级群管组织做好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
    第九条   以农渠、毛渠等渠系为主,建立渠系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民建、民管、民有、民营”模式,负责灌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武引末级渠系(农渠、毛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向用水户供水、计收农业水费。灌区各区市县及其镇(乡)人民政府和武引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条  分时段供水。 武引工程全年分4个时段供水,第一时段为1-3月,主要供灌区农村人畜饮水、小春作物及工程蓄水;第二时段为4-6月,主要供大春栽插用水:第三时段为7-9月,主要供抗旱保苗用水;第四时段为10-12月,主要供冬春人畜饮水及工程蓄水。
    第十一条   水量申报与计划用水。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管组织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区市县武引局、区市县武引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武引局申报下年度各渠系时段需水量,经市武引局批准后,作为基本水量,基本水量年内不得调增和调减。超过基本水量的为计量水量,计量水量需提前7日向供水单位申报。供水调度时优先保证基本水量。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用水定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水总量,分四个时段统一调度,其中:第一时段10%,第二时段50%,第三时段30%,第四时段10%;申报的需水量不得超过设计灌面乘用水定额量。鼓励灌区在第一、四时段利用蓄水工程多蓄水。
    第十三条   合同供水。每年1月底前,农民用水户协会与区市县武引局、区市县武引局与市武引局分别签订年度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地点、供水时间、时段水量、交纳水费的单价、数量、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水票制供水。用水户或用水组织履行供用水合同义务后,由供水方开具水票,用水户或用水组织出具水票后方可开闸供水。
    第十五条  鼓励节约用水。 对节约的基本水量,给予50%水量作为奖励。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计量设施的建设。依据有关规范在取水口采用标准断面、量水堰、电子计量仪或孔口出流等供用水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进行计量。供用水双方有异议的,分干渠以上和跨区市县主要渠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支渠、分支渠、斗渠由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农渠、毛渠及其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计量,由用水户协会商定适宜的计量方式和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渠系供水期间应坚持送水出境, 每天认真进行水量交接与统计,供用水双方记录当天的供水流量和水量,签字确认,由供水方汇总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供水量是指计量点的出水量。 各区市县要加快农毛渠防渗硬化建设,减少输水损失,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水价核定
    第十九条  按照补偿成本、 公平负担的原则,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在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水
    第二十条  水价制度。实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丰枯季节价和终端水价的农业供水水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价组成。 农业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份组成。基本水量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量执行计量水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水价。 执行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方式,由市武引局报市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批。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收主体。工程管理的主体为水费计收主体,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武引灌区农业水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组成。水费由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组成。基本水量收基本水费,计量水量收计量水费。
    第二十五条  水费计算。合同签订的基本水量减去奖励的水量乘以基本水价为基本水费,计量水量乘以计量水价为计量水费。各渠系、时段间的基本水量、计量水量互不抵扣。
    第二十六条  水费计收与使用。水费由计收主体分别计收,除交纳上一级供水单位水费外, 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管理、折旧及工程还贷等。
    第二十七条  交费时间。 用水户协会等群管组织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区市县武引局交清第一、二时段总水费, 12月15日前交清第三、四时段总水费;区市县武引局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武引局交清第一、二时段应交总水费, 12月25日前交清第三、四时段应交总水费。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武引农业水费收交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供水方在收取农业水费时向用水户协会等群管组织开具农业水费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市、 区市县武引局收取的农业水费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专项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水费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灌区代表大会、灌区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权利义务与实施步骤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县武引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灌区进行管理。灌区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
    第三十二条  供水方与用水户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供用水关系。
    供水方除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应按照合同规定正常供水,用水方应按照规定用水并交纳水费。
    第三十三条  供水方应实行水务公开,公示国家的水利管理规定、水价政策、用水及水费收交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截留、平调或挪用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催交无效的用水户按程序中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加强水政执法。对扰乱正常的供用水管理秩序、拒不交付水费、煽动群众寻衅闹事,甚至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强行取水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武都引水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1〕 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水利厅委托绵阳市水务局管理的武引射洪县灌区的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水务局、 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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