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28452X/201911-0002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1-22
文号: 关键词: 专家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专家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11-22 14:33文章来源: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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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专家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日签署国务院令,23日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0月23日,北京市政府组织召开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经验

《条例》首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范围、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聚焦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不准营”、市场退出障碍、“融资难、融资贵”、审批手续多时间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等痛点难点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表示,《条例》吸收了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便利度的评估经验,把近年来各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和创新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提供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经验。

李长安说,《条例》中营商环境的内涵覆盖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律保障,在系统性和方法论上比世界银行的企业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更为全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的具体职责和事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些特点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条例》不仅强调放还有管和服,加强管理还有提高服务,比如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因此,从内容上相对而言,在某些方面《条例》比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更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聂辉华说。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营商环境水平已由各地及各级政府的基层探索和经验总结上升为国家级战略。

公开透明是营商环境的核心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事实不平等,成为困扰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顽疾。刘春生表示,国有、民营、外资在市场准入、机会获得方面存在差异,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刘春生说,《条例》的出台,更加强调“两平一同”,即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政府不得偏向某些企业或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投资者所有制的性质、规模、盈利能力、所在地等而有所歧视。

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周瑞军认为,《条例》除总则第三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外,还进行了全面规定:市场准入方面除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平等获取要素方面,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此外,在权利保护方面,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中小投资者、拖欠企业账款等也都纳入了平等保护的范畴。

“《条例》的出台对于未来各级政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将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务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必要一环。”刘春生说。此外,“负面清单”制度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哪些领域不得投资、哪些领域有所限制均有清晰而明确的知悉。

让“基本法”落地不走样

刘春生认为,《条例》从国家层面建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法”,同时,《条例》也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如何评估各地营商环境优化的效果,成为检验各地落实《条例》的重要议题。

李长安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政府过度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行为做出明确的限制,让地方政府随意性的行政行为带上紧箍咒。

长期以来,国内没有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各类机构的营商环境评价缺乏权威性。刘春生说,《条例》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以及评价标准来评估各地营商环境的实际水平,划定各地营商环境的及格线,形成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良性竞争。

李长安认为,衡量营商环境的终极指标,就是看能不能吸引到投资、有没有企业来投资、企业能不能正常经营。“短板的方面我们要弥补,但要从目标上来部署,使《条例》尽快得到更好的落实。”李长安说。

(来源:中国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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