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477/202008-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0-08-10
文号: 关键词: 规定

《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

2020-08-10 14:18文章来源: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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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

依照《统计法》规定,国家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为了明确责任主体,本条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它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所谓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都必须报请审批,根据项目制定机关的不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也分为三种: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二是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通过立法,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加强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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