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477/201908-0000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9-08-22
文号: 关键词: 统计法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

《统计法》: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2019-08-22 10:33文章来源: 统计局
字体:【    】 打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通过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为了个人私利,通过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来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质量,扰乱了统计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统计公信力,破坏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公平公正。为此,《统计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依照本法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浏览次数: